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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运用所学原理,解释下述材料所体现的不同的儿童发展观,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墨子: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
霍尔:一两遗传胜过一吨教育。
桑代克:人的智慧80%决定于基因,17%决定于训练,3%决定于偶然因素。
参考答案:
(1)墨子的儿童发展观属于环境决定论。
(2)霍尔的儿童发展观属于遗传决定论。
(3)桑代克的儿童发展观属于多因素相互作用论。
(4)环境决定论者片面夸大了环境和教育的作用,忽视了其他因素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作用,陷入了“机械唯物论”;遗传决定论者片面强调遗传素质的作用,忽视其他因素在人的身心发展中的作用,陷入了唯心主义“先验论”。桑代克的多因素相互作用论虽然强调了遗传、环境及教育的影响,但也忽视了个人的主观努力等因素,因此也是失之偏颇的。
(5)我认为人的身心发展受到遗传、环境、教育以及人的主观能动性四方面的影响,其中遗传素质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生理前提和物质基础,环境和教育是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外部因素,个体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个体主观能动性,是促进个体从潜在可能状态转向现实状态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人的身心发展是这四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应相互割裂。
2、分析论述下列课堂教学活动采用的教学原则。
教师:为什么说鸡、鸭、猪是动物?
学生:因为它们都会叫。
教师:对吗?蚯蚓不会叫,可它也是动物啊!
学生:蚯蚓会爬。会爬会走的生物都叫动物。
教师:鱼不会爬,也不会走,只会在水里游泳;鸟会飞,可它们不是动物吗?
学生:它们是动物,因为它们都会活动,能活动的生物叫做动物。
教师:对了,能活动的生物叫动物。可是飞机会飞,它是不是动物?
学生:飞机自己不会飞,是人开的,它没有生命,是人造的,不是动物。
教师:对了,能自己活动的生物才是动物。
(资料来源:李秉德•教学论[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82.)
参考答案:
(1)上述课堂教学活动采用了教学的启发性原则和巩固性原则。
启发性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教师要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注意调动他们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地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上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并没有直接给出动物的定义,而是不断提出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提出与学生认识上产生矛盾的问题,形成一条由问题(或问题组)构成的教学主线,使学生进入有意义自主学习的心理过程。引导学生对“动物”这一概念的理解,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不断引发学生的独立思考、积极探索,最后让学生掌握了“动物”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2005年4月的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张义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地回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张义随即向学习委员交代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等他安顿下父亲匆忙赶回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作一团。原来张义离开后,一实验小组的同学因争着动手做实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三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因硫酸溅到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张义的责任,而学校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反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
请分析:这是不是学校事故?若是学校事故,请回答此种事故的具体含义,并分析各方责任,给予正确的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本案例是学校事故,具体是学生伤害事故。它的具体含义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例中教师张义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且对可以预见的危险实验没有尽到告知责任,也没有采取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因此,教师张义应承担主要责任,碰翻玻璃杯的同学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在该案中,对于家长的合理赔偿要求,学校应予以满足。学校赔偿后,可追究张义的责任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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